关于交通补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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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补贴的通告(精选2篇)
关于交通补贴的通告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参改单位:
经研究,全区各参改单位可依据《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延委办〔〕108号)精神,自x年1月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直部门列入区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由原渠道自筹,在交通费中列支。请各参改单位严格按照区人社局审定的在职在岗人员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xx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x年3月17日
关于交通补贴的通告 篇2
从x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希望本篇通告范文能对您有所帮助。